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关于明确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3〕89 号)精神,本着幼儿保育教育成本合理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在岗职工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等因素。经研究,现就市直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计划内生育子女及依法收养子女入幼儿园后缴纳的保教费,按本通知规定予以报销。计划外生育子女,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予报销。
二、职工子女幼儿园保教费,由父母双方凭幼儿园开具的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或税务机关出具的正式发票,按月或按学期到所在单位报销。具体报销办法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父母同在一个单位,幼儿入幼儿园的,费用由该单位全部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480 元/生.月。
(二)父母不在同一单位,幼儿入幼儿园的,费用由父母双方各报销一半,但最高报销额分别不得超过240元/生.月。
(三)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指潍坊区域以 外)工作(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学生),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480 元/生.月。
(四)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另一方无工作(指在街办或社区登记备案的下岗失业,符合政府救助条件的困难人员,由街办或社区出具相关证明),幼儿在本地入园的,费用由在职一方的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480元/生.月。
(五)丧偶或离婚的职工,其幼儿入园保教费由抚养方单位报销,但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480元/生.月。
(六)已享受保教费部分减免政策的职工,减免后的保教费,由职工所在单位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报销办法。
(七)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低于480元/生.月的,最高报销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保教费数额。
三、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及高新区、经济区、保税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其他县(市)及滨海区、峡山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制定报销标准。
上属驻潍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驻潍各企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报销标准或参照本通知执行。
驻市内四区及高新区、经济区、保税区以外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执行职工单位所在地政策。
五、本通知自2021 年 5 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原《关于职工子女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的通知》(潍财综 〔2013〕49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