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校,保障教师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及《潍坊学院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依法享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权益。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认为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向学校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条 教师在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况下,可委托他人行使申诉权。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申诉人为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含校聘人员)、离退休教职工。被申诉主体为学校有关单位(部门)。
第二章 申诉组织
第六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党委决定和聘任,向学校党委负责,独立开展工作。委员聘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受理教师关于教育教学权益申诉的专门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受理教师申诉,维护教师权益。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工作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教师申诉事项。
第八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法律顾问及工会、办公室、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发展规划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工会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会主席担任。教师代表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工会推荐,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教师代表人数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日常办公机构为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工会主席兼任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主任。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成员包括教师代表、法律顾问及工会、人事处、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研处等部门人员。
第十条 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负责教师申诉事项的受理、调查和初审,并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提交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和裁决。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诉人可以向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一)对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
(二)认为学校或学校有关行政部门不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学校处理的;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申诉事项。
第十二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受理下列申诉事项:
(一)教师提出的申诉请求、理由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不一致的;
(二)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劳动、人事或其他方面的争议;
(三)非由本人或其委托人提出申诉的争议;
(四)本校教师在校外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
(五)外校教师在我校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
(六)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已经作出有效裁决的争议;
(七)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完毕的争议;
(八)其他不属申诉范围的争议。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学校或有关单位(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学校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自动放弃校内申诉权利。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十四条 教师认为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未得到有效保障的,应首先向所在单位(部门)积极反映;牵涉其他单位(部门)的事项,由所在单位(部门)向学校主责单位(部门)反映、协商,主责单位(部门)应认真解释、说明,在政策规定和职责权限范围内能够解决或处理的,应当予以解决处理。
第十五条 教师认为有关单位(部门)的解释和说明不合法、不公正,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向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教师申诉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向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申请和相关申诉材料,包括: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对象;
(三)具体申诉请求;
(四)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未得到有效保障的主要事实经过和理由;
(五)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在收到申诉申请后进行审核,并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申诉人是否受理申诉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诉材料不全的,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告知申诉人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材料补齐;审核期限自申诉人提交完整申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申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诉材料的,视为自行撤回申诉。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申诉材料齐全的,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受理。
第二十条 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受理申诉申请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一)组成调查组,负责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调查组应当由不少于3人的单数组成,可以是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的人员,也可以是办公室指派的其他人员;
(二)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包括查阅相关政策规定和事实材料,向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要求相关单位(部门)提交相应的说明材料等;
(三)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形成对教师申诉事项的初步处理意见,书面提交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和裁决。
第二十一条 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初步处理意见;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经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可以针对申诉事项,召集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进行调解。申诉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应当制作调解书,并加盖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调解书经申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书向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重复申诉。调解不成的,不影响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项作出裁决。
第二十三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作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后,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审议、裁决;情况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当将延长理由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二十四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应当按要求参加工作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应到委员出席的工作会议方能作出有效裁决。
第二十五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到会陈述理由、解释说明。
第二十六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具体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申请与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委员的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回避的委员不计入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应到委员总人数。
第二十七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与申诉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一)该委员为申诉人或被申诉单位(部门)负责人、成员的;
(二)该委员为申诉人或被申诉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三)该委员与申诉人或被申诉单位(部门)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正确行使裁决权的。
第二十八条 申诉程序中申诉人就申诉及其牵连事项,提出国家行政裁决或司法诉讼的,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立即终止对申诉申请的审议,按照申诉人自行撤回申诉处理。
第五章 申诉裁决
第二十九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分别作出如下裁决:
(一)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申诉人的教育教学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或者未得到有效保障,且能够予以补救的,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定责令被申诉单位(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或对有关事宜、结果进行复议;
(二)申诉理由充分、事实清楚,申诉教师的教育教学合法权益确实受到侵犯或者未得到有效保障,但限于客观情况难以有效补救的,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定被申诉单位(部门)原处理决定不适当,并建议学校对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三)申诉教师的教育教学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犯或被申诉单位(部门)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的,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定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第三十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会议的讨论过程、不同意见和裁决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记录卷宗上签字。
第三十一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裁决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由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在裁决书上签字并加盖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裁决书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部门);裁决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裁决意见生效后,申诉双方当事人应予遵守和有效执行。属于第二十九条(一)(二)项情形的,相关单位(部门)应当自接到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裁决意见起的30个工作日内,执行裁决意见,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教师申诉工作办公室。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生效裁决的,由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至学校党委会,学校党委会有权决定给予有关单位(部门)和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针对同一处理决定引发的数个申诉,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第三十四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裁决为校内最终裁决,申诉人不得针对同一事项再次向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也不得针对裁决结果向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校内最终裁决不影响教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教师的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剥夺或限制,也不得因教师实施申诉行为而进行打击报复。此类行为若有发生,由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请至学校党委会决定,责令有关单位(部门)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潍坊学院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潍坊学院教师申诉办法》(潍院党字〔2017〕26号)同时废止。